员工诈病请假被开除 无赔偿
□袁辉简锦仪
本案中员工实施虚构病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骗取病假系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案情回放——
何某乐2015年6月入职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司机一职,2019年3月2日,何某乐以颈椎病为由电话向公司请病假一周,但请病假时未能提供公司规定的病假申请资料(病历本、疾病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就诊发票等)。公司考虑到员工可能病发突然,允许在病假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公司补齐相关病假申请资料销假,否则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按旷工处理,同时规章制度对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情况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开除,不支付任何补偿。
病假期满当天,何某乐向公司提供医院《门诊病历》一份,显示员工门诊时间是2019年3月2日,处理方式:消炎止痛膏一盒;《病假证明书》一份,显示:“你单位何某乐患颈椎病,为了配合治疗,建议全休7天,由2019年3月4日至2019月3月10日”,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4日。公司对比员工提交的两份资料后发现《病假证明》显示的病假时间并非员工门诊就诊当天,不符合常理,而且需要休息7天配合治疗的处理医生只是开了一盒消炎镇痛膏进行治疗,并无其他治疗项目。
公司随即联系员工就诊医院核实情况,发现病假建议时间均是员工提出要求医生配合出具,并非病情需要。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对员工何某乐以“提供虚假病假申请材料欺诈公司,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不服,认为公司处理过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理评析——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曾敏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焦点是以虚假的病假证明书请病假7天,公司以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要结合劳动者的行为和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等进行综合判断。而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对提供虚假请假材料的情况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单方开除,不支付任何补偿,况且本案中员工实施虚构病情提供虚假病假证明骗取病假系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曾敏华律师提示,劳动者提交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向用人单位请休病假骗取病假工资,数额较大的,除了违反劳动纪律和劳动法律法规外,更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劳动者应依法依规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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