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傍名牌”多设几道拦截网
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并赔偿损失。(7月31日《北京青年报》)
这一案例将注定成为一个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例。五粮液耗时6年,在一审、二审的接连败诉之后,历经曲折,终于在这场针对“傍名牌”的马拉松维权中笑到最后,在最高法的再审程序中取得对九粮液、九粮春的胜诉,着实不易。最高法的再审判决,既是对维权企业的鼓励,也是对侵权企业的震慑,还进一步明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和打击“傍名牌”的司法态度,对各级法院审理有关“傍名牌”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指导。
针对北京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都判决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不构成对五粮液、五粮春侵权的案件,最高法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旗帜鲜明地支持五粮液的维权行为,释放了遏制打击“傍名牌”的积极信号,这一司法动作契合了近年来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势,对规范市场行为、营造公平和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知名品牌,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傍名牌”行为的本质是侵权者借用一些知名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信誉和消费者认可度“搭船出海”,以较低的成本走捷径,取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牟取不公平的利益。“傍名牌”不仅会损害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信誉,还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对于“傍名牌”,法律已经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等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揆诸当下,很多“傍名牌”行为都具备上述违法特征,违背了商业道德,触碰了法律底线,扰乱了市场秩序。
打击遏制“傍名牌”需要多道拦截网,而法院是最后一道拦截网,法院作为“守门员”坚守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底线和企业寻求权利救济的维权底线,最高法以及其他各级法院依法公平办案,厘定“傍名牌”侵权行为,确定侵权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对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起着最终裁决、兜底干预的作用。然而,“傍名牌”案件的司法程序往往比较长,企业要付出较高的维权成本、较多的维权精力,一些企业可能难以坚持到最后,甚至会望“诉”却步。
由此,这就需要我们设置好其它拦截网,一者,企业注册、知识产权注册等部门推动有关企业名称、商标注册规则的修改完善,给知名品牌设定更大的保护范围,提升保护的等级和质量,有效禁限其它企业以“傍名牌”的目的进行企业字号、商标等的注册,从源头减少“傍名牌”的隐患;二者,知名品牌的拥有企业增强维权意识,未雨绸缪,积极进行相关关联性、保护性注册,依法封堵品牌被傍的漏洞,挤压“傍名牌”的空间,并积极举报、起诉“傍名牌”行为;三者,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和巡查线索,依法加强对“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用行政手段惩戒“傍名牌”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震慑潜在的侵权者,并可将“傍名牌”记入征信机制,让侵权者付出失信代价。多道拦截网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在遏制“傍名牌”过程中取得更好的市场效果和法律效果。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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