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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人签名捺印非本人 浙江男子诉银行名誉侵权

澎湃新闻 2019-07-31 20:14 大字

明明没有签名捺印为别人担保向银行贷款,却被银行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等,浙江台州临海市男子叶某认为银行损害了他的名誉,且影响其征信等,遂向法院起诉银行对其名誉侵权。

7月31日,澎湃新闻从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对该起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不构成侵犯叶某名誉权,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叶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自己被台州某银行起诉,要其承担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连带保证责任。在银行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上,借款人为陈某和徐某,而担保人一栏上就写着叶某的名字,并捺有手指印。

对于自己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捺印叶某表示不知情,并称在自己没有亲笔签名捺印的合同上,银行将其列为借款合同连带保证人不正确。

叶某认为,某银行伪造重要证据进行诉讼,妨碍司法,且其行为对他的征信、名誉、精神造成损害,遂向临海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判令该银行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差旅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1万元,并要求银行向他赔礼道歉且在报上刊登。

在该案审理中,叶某向临海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合同上的签名捺印确实不是叶某本人。

对于叶某的诉求,被告方银行代理人表示,叶某确实因陈某和徐某贷款所需,向银行提供了身份证件,且签署了相关资料,具有担保的真实意图。至于为何借款合同上不是叶某签字,银行并不知情,银行起诉要求还款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诉讼行为,不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经司法鉴定,确认合同上的签名捺印并非叶某本人,所以银行因管理不当、审查不严将叶某列为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进行诉讼,存在一定过失。但由于叶某的确曾向借款人提供过身份证件,且签署了部分相关资料,具有担保的真实意图,虽签名捺印并非本人,但银行起诉要求还款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诉讼行为,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散布、传播,且在诉讼之外并没有对叶某造成其他影响。故银行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还认为,诉讼不当会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但不导致侵害名誉权事实的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法院认定有伪造证据等行为,也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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