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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消费质量报 2019-07-30 00:55 大字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优化企业信用公示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要求进一步优化公示系统,更好释放企业(个体户、专业合作社)信用红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依法公示涉企信息

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目录、数据标准,加快实现各级各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

在注册登记备案、资质审核管理、日常监管执法、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以注册登记准入审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管理、侵权假冒治理、公平竞争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为重点,将企业登记注册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商标注册、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各类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全部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全面覆盖市场监管各业务条线的涉企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

有序公示存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企业的变更信息及此前已注销企业的信息,不予公示。

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已吊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公示“名称”“注册号”“吊销日期”并标注“已吊销”。

2014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前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协助、行政处罚等,不予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公示全量信息。

2014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登记机关公示其认缴信息和实缴信息;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不含10月1日)设立的,登记机关不公示其实缴信息和认缴信息。

2015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设立的,登记机关公示其认缴信息。

支撑改革措施落地

完善协同监管平台“双告知”功能,优化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信息的推送、认领、反馈、查询和统计,为宽进严管、放管结合和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供支撑。

完善公示系统注销和简易注销等功能模块,满足企业自主公示承诺、在线提起异议、破产重整状态提示等应用需求,畅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注销难”“退出难”问题。

在信息公告栏目增加无证无照经营公示模块,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

提升利企便民水平

推进年报“多报合一”,便于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

做好疫苗企业年度质量报告与企业年报公示制度的衔接。推动实现凡是能通过公示系统及其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优化营业执照遗失和作废声明工作程序,方便企业通过公示系统自助办理和社会公众检索查询,为企业节约时间与费用。

强化企业年报填报提示功能,在具体填报事项中逐项内置填报说明,并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因手机号码公示受到推销骚扰的问题,对将手机号码填报为联系电话的予以提醒。搭建企业自主公示告知承诺、信用承诺的模块,将企业的各类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等记于名下并公示,推动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形成联合惩戒链条

及时将异地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登记机关,实现企业失信信息的跨地域、跨部门有序流转。

强化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功能,有效归集其他政府部门黑名单信息,实现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的并联公示。

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企业注销后的移出规则,在数据标准中增加“企业注销,自动移出”的移出原因,鼓励企业依法有序退出。

加强对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统筹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实现黑名单信息和惩戒结果实时共享、自动反馈。

加强对上传涉企信息数据的质量监测与勘误校正,深化总局一体化数据平台与各省节点的协调配合,织牢织密信用约束全国“一张网”。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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