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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一企业主债务诉讼期间涉罪被抓 关押一年后检方撤回起诉

澎湃新闻 2019-07-29 21:00 大字

在等待了近一年半后,辽宁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星公司)和天元纪通石油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启良于7月12日收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的举证通知。

这也意味着,兰星公司、天元公司与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北大荒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有了新进展。

2015年7月和2017年8月,大连北大荒公司分两次将兰星公司和天元公司起诉至辽宁高院,分别要求偿还货款本金2.83亿元及利息、2.22亿元及利息。谢启良称,这些巨额债务是在兰星公司被大连北大荒公司托管期间产生的,实际上并不存在。

但就在双方进行诉讼期间,2017年9月1日,谢启良因涉嫌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被抓。直至今年1月,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

谢启良表示,受大连北大荒公司起诉和自己被抓的影响,兰星公司与天元公司被迫停业,希望辽宁高院尽快对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7月25日,大连北大荒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此事由该公司律师团队和公司的专案小组负责,具体事情需要和律师团队对接。该负责人称,如果律师同意接受采访,将联系记者。截至发稿前,大连北大荒公司未有律师联系澎湃新闻记者。

兰星公司内的储油罐,因无人打理,罐体外部已生锈。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合作、托管与官司

7月23日,谢启良告诉澎湃新闻,2012年,他前往北镇市投资3亿余元,收购了兰星公司70%的股权,并出任兰星公司董事长,经营油品业务。

2012年10月,由谢启良任法定代表人的天元公司与大连北大荒公司签订《油品业务合作协议书》,进行业务合作;2014年3月,天元公司、兰星公司与大连北大荒公司签订《合作共管经营协议书》,就合作共同经营油品贸易业务及弥补原有油品业务亏损事宜达成协议。

2014年7月,天元公司将其持有兰星公司70%股权所对应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给大连北大荒公司。

托管协议约定,前述股权收益权归属于大连北大荒公司,并由大连北大荒公司负责结清大连北大荒公司与兰星公司油品贸易供应链应付账款2亿元。协议还约定,大连北大荒公司享有对兰星公司的人事、财务、资产和产、供、销等日常经营业务的一体化经营管理权。托管期间,大连北大荒公司不得增加兰星公司的负债、减损兰星公司的资产。该托管期限为三年,至2017年7月16日止。

谢启良说,托管刚满一年,大连北大荒公司就将兰星公司和天元公司告了。“说公司欠他们2.83亿的货款,让公司还本金和利息。但实际上这些欠款并不存在。”

该案历经辽宁高院裁定驳回大连北大荒公司起诉、兰星公司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高院进行审理后,2017年3月,辽宁高院作出(2016)辽民初12号判决,驳回了大连北大荒公司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辽宁高院认为,案涉57份《销售合同》签订于大连北大荒公司对兰星公司托管经营期间,产生的货款系兰星公司在托管期间因日常经营发生的对大连北大荒公司的债务,依据《股权托管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应由大连北大荒公司承担。

之后大连北大荒公司不服判决,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当该案再次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时,已超过了前述三年的托管期。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客观基础发生变化为由,将该案发回辽宁高院重审。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辽宁高院重审。

被举报“职务侵占、合同诈骗”

但此时的谢启良,已被关押在北镇市看守所3个月。

相关卷宗材料显示,2016年1月,大连北大荒公司向北镇市公安局举报称,该公司在托管兰星公司过程中,发现天元公司涉嫌挪用9421万余元资金;此外,谢启良还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利用签订合同的手段,将大连北大荒公司1.5亿元采购资金和价值约7.56亿余元的进口油品货物骗到手,致使该公司遭受5亿余元的经济损失。

2017年9月1日,谢启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北镇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

北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谢启良非法占有大连北大荒公司资金9121万余元;谢启良利用担任兰星公司董事长之便,采取无票销售不入账、虚假调账的方式将公司销售大连北大荒公司大量油款据为己有和天元公司所有。

2018年6月20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北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案件出现转折。

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北镇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谢启良实施了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该案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谢启良不起诉。

北镇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显示,谢启良于2018年12月5日被释放,改为监视居住。

今年1月23日,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782刑初18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同日,该院解除了对谢启良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次日,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谢启良的不起诉决定。

谢启良称,被关押400余日,他的收入和名誉、精神遭受巨大影响。

北镇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

辽宁高院通知双方就民事诉讼举证

尽管恢复了自由身,谢启良仍在焦虑。

在谢启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半个月前,大连北大荒公司向辽宁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星公司和天元公司给付2.22亿元货款及利息合计3.1亿元。

谢启良说:“两个案子直到最近才有了新进展。”

7月10日,辽宁高院发出两份举证通知书,要求兰星公司与大连北大荒公司分别就前述涉及2.83亿货款和2.22亿货款的两起诉讼案进行举证。7月18日,辽宁高院作出(2017)辽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兰星公司和天元公司价值3.1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或冻结相等价值的银行存款。

谢启良表示,受大连北大荒公司起诉和自己被抓的影响,兰星公司与天元公司被迫停业。谢启良希望辽宁高院尽快对两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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