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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要有章可循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7-28 02:11 大字

针对有消费者发布视频称,某通信公司营业厅“过户逝者手机号需双方本人到场”,该公司回应表示,客服人员在之前的电话中已经告知当事人需要携带“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方能办理,但当事人只带了逝者的死亡证明。

因为当事人是逝者的弟弟,并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需要排除当事人父母、配偶、子女都在逝者之前过世,或者配偶已离异的情况下,并且逝者无其他兄弟姐妹在世,当事人才有继承权,甚至连逝者父母是否有非婚生子女、是否有多次婚姻、当事人是否有多次婚姻,是否有非婚生子女都要查证。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纸质历史档案随时间消亡,且不论证明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是否先于逝者去世,再加上婚姻、子女情况涉及隐私,证明起来有多难,单说即便能够证明,公证处开具继承权公证书也绝非易事,因为,我国的《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手机号码是否属于遗产。毕竟,现行《继承法》实施于1985年,彼时别说手机号,连家用电话都未能普及。

在我国《继承法》中,遗产包括了“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手机号和哪一项都对不上。虽然法律里另外还规定了“其他合法财产”,但手机号算不算合法财产,迄今没有定论。有的人认为属于,但也有人认为这类账号只有余额属于财产,其账号所有权应当归属公司,个人只有使用权,甚至于一些电子账户“使用权”的定义会被列在注册时的协议中,甚至于有不可继承的排他性协议,消费者不想同意也不行。那么,这样的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也没有定论。

事实上,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些的虚拟账号越来越多,从手机号到社交平台账号、游戏账号、软件账号不一而足。 这些账号一种是挂在户主名下,但由亲属实际使用,就像这位办理过户遇阻的消费者一样,引户主去世后使用不便需要更名,或者是户主去世后,亲戚取得遗产后需要实际使用相关账号,这一类多为生活账号。另一种则是亲人去世后,家人希望得到账号以此怀念,这一类多为社交账号。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很多虚拟账号中有实际钱财,比如充值后的余额等。

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的规定,虽然为虚拟财产立法留下了空间,但迄今相关立法依然滞后。在这一情况下,一些企业要么对虚拟财产的继承直接设卡说不,要么人为设置更多审核因素,以避免担责。毕竟企业也有难处,其无法判定申请者是否具有100% 的继承权,就像这家公司不得不索要公证书一样,把查证责任推给公民本身和司法机关。

这样的判决,已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公报就显示,2011年江苏一名居民,在持有书面遗嘱且经过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因无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产证被拒绝,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与《物权法》《继承法》相抵触,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居民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涉案房屋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目前,司法部已经在2016年废止这一联合通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继承过户时,已经不再强制要求提交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而是可以辅之提交其它证据和公示来解决证明难。

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改革,其实已经给虚拟财产继承以很好的示范。有关企业不妨对于小额虚拟财产,在当事人可以出具辅助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公告公示无异议之后予以过户,而相关立法机关也应加快虚拟财产立法,并让《继承法》及相关部门操作规范跟得上时代进步,让企业和公民,在虚拟财产继承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权益,也能保护企业的利息,否则,大量“僵尸账号”的存在,也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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