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发布:拟将集体房地产纳入
7月16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在扣除项目、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征收管理模式等方面也做出了适当调整。
1、关于征税范围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2、关于税率和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关于扣除项目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关于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等。(来源:深圳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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