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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 收费即违法

澎湃新闻 2019-07-23 21:49 大字

评比表彰收费案案件聚焦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是近年来清理规范的重点领域。评比表彰违规收费是社会组织违规涉企收费案件的主要类型,案发数量最多。本案中,中国某协会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社会组织违规评比表彰收费案件。查处该类案件,一是对评比表彰行为进行认定;二是对评比表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三是对收费行为及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四是选择适用的罚则;五是对评比收费金额和评比支出进行认定,计算违法所得。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民政部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关于中国某协会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线索。民政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约谈了该会负责人,要求该会提交情况说明,并调取了活动通知、评选办法和方案、评选结果、获奖人员名单、成本支出明细表等证据材料。

经查,中国某协会在开展2013-2014年度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工作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17340000元,支出13662306.44元。另于2013-2015年期间,违规开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百强企业评价推介活动,收取费用280000元,支出1353265.48元;违规开展中国建筑装饰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及中国建筑装饰优秀专业化设计机构评介活动,全国有成就的资深(室内建筑师、住宅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和杰出的中青年(室内建筑师、住宅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陈设艺术设计师)评价活动,全国室内建筑师、住宅室内设计师、景观设计师、陈设艺术设计师技术岗位能力考核认证评价活动,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项目设计师评审表彰活动,收取费用4166040元,支出3547171.26元;违规开展庆祝协会成立30周年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总结表彰系列活动,收取费用670000元,支出306096元;违规开展2015年度、2016年度推荐幕墙行业优秀企业、企业产品活动,收取费用570000元,支出312000元;违规开展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获奖工程项目经理评审表彰活动,建筑装饰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科技创新成果、优秀项目经理申报活动,收取费用2093000元,支出1626941.22元。综上,中国某协会共违规收费25119040元,支出20807780.4元,违法所得4311259.6元。

民政部认定,中国某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评组发〔2012〕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31125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1

什么是评比表彰活动?

判断一个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评比表彰活动,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对评比表彰活动的界定进行判定,即“本规定中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符合上述要件的可以认定为评比表彰活动。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除外条款,“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对于符合此款规定的活动不能认定为评比表彰活动。

2

如何判断评比表彰活动是否违规?

凡是未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评比表彰活动均属违规开展的活动。《暂行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审查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将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保留目录》),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外公布。因此,只有纳入该《保留目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才是可以开展的,其他社会组织自己设立、擅自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均不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对社会组织在批准保留的评比表彰项目之下增设的新项目应认定为违规;《暂行规定》实施前,经相关部门批准,已经实施多年的评比表彰项目,也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在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展。

3 哪些收费行为会被认定为评比表彰收费?

是否所有的评比表彰收费均属于违规收费?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评选前、评选过程中还是评选后,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形式,凡是与评选活动直接相关的收费,均应视为评比表彰收费。

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根据如下情形进行判断:

(1)收费行为与评选活动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2)评选活动是否构成收费行为的必要条件;

(3)评选结果是否是收取费用的依据或前提;

(4)是否根据不同的评选结果收取不同标准的费用等。

如果是,则可以认定相关收费行为构成评比表彰收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禁止所有的评比表彰收费行为,即无论是在保留项目之内合法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还是未经批准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均不允许收费。一旦收费,即构成违法。

4

对评比表彰收费行为如何处罚?

对评比表彰收费行为的处罚,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另该条第二款规定,“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金额的认定存在两种标准,一种是违法经营额,另一种是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即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收取的全部费用,而违法所得的金额认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规定,违法所得为全部收费额减去成本支出。在作出处罚时,登记管理机关既可以选择违法经营额作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经营额,同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也可以选择违法所得作为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具体选择哪种处罚标准,以及是否并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具体的违法情节进行裁量。

5

违法所得及成本支出计算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违法所得为收费总额减去成本支出,其中收费总额基本固定,而成本支出需由社会组织据实进行核算。在成本计算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成本支出的范围仅限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专项支出。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场所的房租等固定支出不能计算在内,除非社会组织因该项评比表彰活动额外聘用了工作人员或租用了办公场所。在具体案件中,社会组织常常将工作人员“五险一金”、办公场所房租等固定支出计入成本支出当中,这是错误的。

二是违法所得应当是评比表彰收费扣除成本支出后的盈利,而非用于其他活动后的剩余。具体案件中,社会组织大多数是先评比、后收费,从评比表彰活动的开始到收费的完成,往往会跨年度。而评比表彰活动每年都开展,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常常将收费当年度的账面支出误算作为评比表彰活动的支出。以本案为例,相关评比表彰活动是从2013年至2015年连续开展,2013年开展活动的收费行为发生在2014年,2014年活动的收费发生在2015年。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在计算违法所得时,直接将2014年收取的费用减去2014年的支出,虽然都属于评比表彰活动的收费和支出,但由于年份搭配错误,导致计算出来的违法所得错误,需要特别予以注意。

三是在核算成本支出时,应当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应当列明评比表彰活动的具体支出项目和金额,如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专家费、场地费等内容;涉及多项评比表彰活动的,应当逐项列明。执法人员应当仔细查看支出明细表的具体内容,防止社会组织将不应当列入的支出列入其中,如人员工资、办公场所房租等固定支出。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对收入、支出、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再次进行核算,最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来源:《中国社会组织》杂志、中国民政

编辑:若禹(本文原标题:《【以案说法】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收费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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