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模式”来袭你的高温津贴拿到了吗?
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 释疑
什么是高温津贴谁能领取?
2012年6月,人社部等4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按照这一办法,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办法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监督处理结果。
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发出通知,对于今年夏季高温工作的津贴和工人权益保障,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或调整作业时间,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职工休息时间;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 延伸
9省份上调高温津贴
全国28个省份实行高温津贴制度,目前各地公开的高温津贴实施办法,各地标准在每月100元至300元不等,发放的方式有的按月计发,有的按天计发。上海、安徽、江西、浙江、江苏、天津、四川、安徽、河北等9个省份已上调高温津贴,江苏、浙江、上海3地的高温津贴是全国最高标准,为300元/月。
除了高温津贴的标准有所不同之外,津贴发放的月份,各地也不相同。
如北京市、山西省都明确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是6月至8月;上海、浙江、江西、江苏、山东、甘肃、湖北、宁夏、贵州等省份则是在6月至9月发放,发放时间为4个月;广东、广西从6月一直发放到10月,发放5个月;海南省发放时间最长,从4月持续至10月份。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情况,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 延伸
除了领津贴这些劳动保护也必须有
今年6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通知》中还强调,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应下达限期整改建议书;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的,应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同时,针对高温津贴落实不到位,各地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山东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除了发放高温津贴,不少地区也对高温天气下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陕西省总工会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尽量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湖北省人社厅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综合中国山东网、《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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