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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八类纠纷应先组织调解

左江日报 2019-07-23 09:07 大字

新华社郑州7月21日电(记者李丽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南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明确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八类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五类不适用诉前调解的情况,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登记立案。

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的八类纠纷,包括小额诉讼纠纷、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债务纠纷等。规定称,当事人就这些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诉前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或当事人要求立案的诉请后7日内立案。

不适用调解的五类情况,包括所涉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起诉前已经诉外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同意委派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除外);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一个或多个当事人在国外或者境外且无法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调解的;其他无法进行调解情形的。上述五类情况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登记立案。

规定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引导岗,并配备专职诉讼引导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进行甄别和分流,同时规定,先行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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