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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泡病假”员工违法吗?

广西工人报 2019-07-23 00:51 大字

□潘家永

蔡某是一家公司的员工。1个月前,蔡某向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等材料,请病假5个月。最近,公司发现蔡某并非在家养病,而是在另一家公司上班赚钱。

经核实,蔡某是通过虚构病情托关系获取病假证明的。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

像蔡某这样的情况,公司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解析: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虚构或夸大病情骗取假期,然后到外单位兼职赚钱、外出旅游等,这种“泡病假”行为属于欺骗,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企业规章制度,也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用人单位可以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公司可以依据下列两个理由或法律规定之一,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

一是蔡某从事兼职严重影响其本职工作。《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建立劳动关系”,既包括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包括与其他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蔡某虚构病情离开岗位从事兼职活动,却置本应完成的工作任务于不顾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二是蔡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属于内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辞退蔡某的依据。

在此需指出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内部规章制度不仅内容要合法,而且必须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包括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制定后已作公示过或告知劳动者。

从该案情况看,《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是合法的,如果该制度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就可以认定蔡某的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将其辞退。

当然,如果依据《员工手册》辞退蔡某后,蔡某申请劳动仲裁,而该公司又无法证明该《员工手册》是经法定程序制定的,那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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