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视频炫耀更急迫
7月19日,网曝两名游客在故宫内吸烟并发视频炫耀,造成恶劣影响。7月20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涉事三人分别被罚款二百元。(《北京青年报》)
类似的手法并不陌生,多年前就发生过在故宫等知名文物景点拍裸照的炒作事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短视频是互联网的流量风口,正处于上升势头,行业呈爆炸式发展,聚集了海量用户资源,成为“网红”新的战场,靠恶俗视频营销收割流量也是需要警惕的现象,个案其实也是问题的缩影。
在故宫吸烟可以成为“网红”的需要,其它的治安违法同样可以。这也意味着,这种基于传播需要的刻意违法,要远比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大得多,不但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还会带来负向的示范效应,拉低社会的守法底线,损害网络传播秩序。
在故宫内吸烟并发视频炫耀,警方“按图索骥”,给予涉事三人各二百元的罚款,这样的处罚主要的依据还是《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吸烟对故宫公共秩序的扰乱,处罚尽管及时,但之于传播恶意的惩治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与其说是治视频炫耀,还不如说仅仅止于故宫吸烟“断箭留簇”式的处理。
当然,这也与当前法律针对网络信息传播行为纳入规制设计的缺失有关,如《治安处罚法》与网络信息行为相关的规定,只限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发布诽谤、涉黄信息等有限的情形,象个案这样明知违法而故犯、故意挑战公序良俗的行为,则缺乏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社交媒体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门槛越来越低,那么相应法律门槛则应当加快建立,象这类“视频炫耀”的恶意传播行为应当“零容忍”,一方面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有必要成为治安秩序中的专门一类,强化管理的针对性设计;另一方面有必要考虑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为恶意传播设置更严的处罚成本,防范传播失序对现实公共秩序的影响与危害。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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