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废止103件司法解释 包括涉劳动教养等刑事类司法解释
包括涉劳动教养等刑事类司法解释 7月17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日前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废止《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等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司法解释清理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来集中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有效实施。
据了解,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的又一次全面清理,根据审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研究室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小组。在全面清理工作中,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拟废止、修改和研究的司法解释逐一甄别讨论。
据介绍,此次清理废止的103件司法解释主要就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被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代替,或与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
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新闻推荐
新华社北京7月17日电为进一步巩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成果,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