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完成正常清算程序?在上海“僵尸企业”可凭法院文书注销
因重要文件灭失,或者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开不了清税证明,无法完成正常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以后可凭法院文书注销。
7月17日上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联合召开共同推进解决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政策发布会。澎湃新闻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后,这类企业可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机关可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发布会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局长陈学军透露,自2018年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裁定执行等问题展开系列调研,就有关问题进行多次会商,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于2019年6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双方发挥各自职能,通过府院协调联动,运用法治化手段破解“僵尸企业”注销瓶颈,共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表示,破产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基本法律制度,“办理破产”也是世界银行考察评估全球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等10项指标之一。2018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497件,同比上升226.97%。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副主任钟嘉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过去,部分“僵尸企业”存在重要文件、账册灭失,或者是股东、重要人员下落不明等情况,凭借公司自己的力量,无法提供注销所需要的法定材料。虽然这些企业已经不再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或已经出现了法定的注销情形,但因为尚未注销,不法分子仍然可能会利用依然存在的营业执照,从事不法行为。发布会透露,《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僵尸企业”注销难题。对于因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账册、文件灭失,企业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正常清算的“僵尸企业”,在履行相关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公司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有关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其次,《纪要》简化了公司注销登记材料。破产企业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企业人员下落不明,履行清算程序后,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不能取得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的,清算人或管理人凭有关裁定文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清税证明。
同时,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程序仍无法清算或全面清算的,由人民法院在相关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中,载明债权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内容。公司注销后,债权人仍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或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主张其合法权利。
此外,《纪要》也明确了公司注销责任义务。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的企业,在终结清算程序前,应对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退出市场应尽的责任义务,避免公司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公司因母体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管管理局透露,下一步,市场监管局还将进一步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协同合作,进一步厘清登记机关提高行政效率依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与司法救济事权的边界,避免企业、股东、行政机关因注销陷入循环诉讼,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保障股东正常行使合法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退出市场的制度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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