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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

池州日报 2019-07-17 07:51 大字

新华社银川电(记者杨稳玺)为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宁夏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

实施办法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并明确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监管不缺失的原则。

据自治区民政厅介绍,宁夏规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明确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并要求所有权方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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