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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脱钩违法记录,别光靠车主较真

半岛都市报 2019-07-17 02:30 大字

张淳艺

吉林朱先生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时,因为有20条违法行为没有处理,车管所没有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朱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交警支队不服上诉。日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月16日《北京青年报》)

将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法处理挂钩,违法处理完毕才能发放检验合格证,这是各地的普遍做法。交警部门拿出的依据往往是公安部出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但《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作为下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机动车年检与违法处理挂钩,违背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悖法律优先原则。

为此,多地车主纷纷将车管所告上法庭。从2008年到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类似案例有将近60件,多数车主诉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不过,年检脱钩违法记录不能光靠车主较真。这既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提高了维权成本。而且,即使法院判定车主胜诉,也并不意味着其他车主可以“照方抓药”。

去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透露,已收到针对“将处理违法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的审查建议,将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希望在全国人大的介入下,通过调整顶层设计,推动机动车年检早日与违法处理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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