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篡改他人志愿成为高考“必播剧”
■本报评论员扈宏毅
近日,浙江、河南接连发生了两起恶意填报、篡改他人志愿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让人心痛、甚至愤怒的是,这两起事件,都是同窗所为。一个是因琐事发生矛盾,河南中牟一考生恶意填报同学的志愿,后者仅超出一本线32分,其志愿却被填成了北京大学;一个是因为自己高考没考好,浙江台州一学生篡改了3名同学的志愿。
高考志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恶意填报或篡改他人志愿,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意愿,还有他人的命运。在道德上,这种行为的荒谬和恶意显而易见,在法律上,亦是侵害他人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其实,这种恶意行为并不新鲜了,往年也有媒体报道过同样的同窗恶作剧。事件多有发生,且只是因为小矛盾甚至“开玩笑”,这究竟是嫌疑人太无知还是钻了法律的漏洞?为什么考生的志愿信息又是如此容易被他人篡改?
填报和修改志愿,需要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信息,志愿被恶意篡改,当然首先与考生没有管理好个人信息有关,不过,这并不能成为志愿被恶搞的理由。就像有人丢了身份证,并不表示捡到者可以冒用其身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样。但与其他违法行为不同的是,恶意篡改、填报他人志愿究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无论从先例还是法律条文来看,似乎都缺乏定论和令人满意的结果。
有些先例最后往往不了了之,或者象征性地惩罚一下,因为恶意篡改者往往是考生的同学甚至老师,并多由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定论。同学者,可能即将步入大学,不好影响别人前途,老师者,最多是指导有误,学校管理不力,而被篡改志愿的考生呢?幸运的或许可以通过求助媒体,利用媒体的影响力获得重新填报的机会,而不幸的只好默默承受人生的惨淡。在刚刚发生的这两起事件中,浙江连续篡改三名同学志愿的考生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尽管他的同学们能够重新填报志愿,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这依然让很多人表示处罚太轻,不足以形成教训、警醒他人,更担忧这样的事件还会如期出现;而河南的篡改志愿事件至今还未有任何结果,无辜考生也失去了重新报考的机会。
针对篡改他人志愿这一行为,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也没有可借助的纠错机制,实践中多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考生要想借助法律武器维权,难度颇大。而至于赔偿损失,我国的法律也一向以“弥补经济损失”为标准,但失去录取机会、人生轨迹被改变既不是一种经济损失,也显然不是一般的经济赔偿就可以弥补的。因此,目前更需要的是在法律上为恶意填报或篡改志愿行为定性,明确这类行为的违法成本。
当然,尤其重要的是,还要在网络填报志愿技术上进行升级,最大程度上防止他人获取当事人信息后进行恶意篡改。比如,考生在登录填报或修改志愿时还需提供手机验证码,再比如,也可以引入指纹识别系统等,以确定填报志愿者确系本人。
以法律形成刚性的约束力,在技术上填补实践中的操作漏洞,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杜绝这类恶意行为,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凸显高考之公平,社会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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