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被判赔偿损失44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二审宣判,3名男子毒杀4400多只百灵鸟,被依法判决赔偿涉案鸟类的生态经济价值损失、国家财产损失等共计440余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12月,王国庆、郝长青、王凤财3人商量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狩猎野生鸟,所得经济利益平分。当年当月20日,王国庆等3人用苜蓿草籽与克百威配成约30公斤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随后乘车离开。经有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毒杀的野生鸟中有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涉案鸟类折合经济价值395.97万元。
法院认为,3人违反国家狩猎法规,使用投放毒药的方法,猎杀百灵鸟4484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王国庆等3人赔偿涉案鸟类的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赔偿鉴定费1.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涉案鸟类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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