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是怎样的逻辑?
◎汪东旭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各地持续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一些隐藏在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法纪惩处,不仅净化了队伍、优化了作风,也激荡了干事创业的氛围。在这些案例中可以发现,面对反腐高压态势,一些腐败分子采取了更为隐秘的方式进行权钱交易,以逃避党纪国法的精准打击。比如,改变以前直接送现金的方式,改由古董、字画、瓷器等雅贿的方式,以打通权力寻租的通道。正如上述案件中黄伟不收现金收礼品礼卡,便是这种乔装打扮的新型受贿方式。实际上,世界上本没有雅贿,自欺欺人的多了,也就有了雅贿。
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这样的逻辑显然有致命的缺陷。违纪违法的方式有很多,不收现金只是其中一种,与“不受贿”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对应。事实上,这一逻辑之所以能成为类似黄伟这种腐败分子的借口,其原因无非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欺欺人之举。有的腐败分子,会给自己找一些义正言辞的借口,去自我安慰、掩饰自己的错误。比如,有的从事惠农涉农工作的职员,会因为自己是合同制员工、不在体制内,便认为在资金上做些手脚,即使被发现,也谈不上违纪违法的程度。这种自欺欺人,显然经不起推敲,更无法掩盖其本质。
另一方,腐败分子认为“不收现金就不算受贿”,根本的目的还在于希望以更隐秘的方式逃脱法纪的惩处。一些腐败分子,在从事违纪违规行为过程中,总是有一种矛盾心理:既想不劳而获,又害怕被严厉的党纪国法所不容,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于是,他们就会选择找一些不易被发觉的方式,以掩饰违纪事实。比如,在广东省原财政厅厅长曾志权的起诉指控中,就有“以‘合法商业行为’之名掩盖权钱交易之实”等描述。事实上,这种新型职务犯罪形式,虽然犯罪形态更为复杂、利益所得更具隐蔽性,虽然披上了种种外衣,但终究脱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
归根结底,无论是收现金、还是收信用卡,抑或官商合股办企业等等,不过是给腐败披上的遮羞外衣而已。随着监察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不仅监督的对象不断扩大,受贿行为的认定也更加全面精准。实践证明,那些妄图通过奇葩逻辑来逃避法纪打击的行为,是行不通的,也是没有出路的。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党员干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做到老实做事、清白做人;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方能让“不收现金就不算受贿”的逻辑没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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