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 第26期
问:如何把握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答:《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如实填报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信息。
问:如何把握篡改、伪造档案资料的行为?
答:《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严重违背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因此,只要实施了该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党组织都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要区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与第二款规定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的界限。前者重在强调“不如实填报的”是原始的、首次登记填报的个人档案资料;后者重在强调“篡改、伪造”的是现有的、已经存在的个人档案资料。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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