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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通俗习惯没有法律依据

安庆日报 2019-07-06 10:57 大字

案件回放:任某1和任某2系父子关系。任某1于2011年借款75万元与他人在东北设立吉林省蛟河市华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于2011年9月1日向其三姐任某兴借款10元,约定年息为15%,现本息合计18万元。因企业经营不善倒闭,所投入的75万元赔光,现三姐任某兴年逾80岁,任某1本欲年底还清,但无力偿还,只能向三个儿子筹集,每人5万元,长子已经将款项给付任某1,三子答应若两个哥哥筹款亦同意筹集,任某1认为父债子还理所当然,其向次子任某2筹款遭拒,故提起诉讼。

另外法院还查明,任某1共有四个子女,本案任某2属次子。2015年任某兴返回原籍,任某2在送任某兴去车站途中,曾承诺三兄

任韦国律师点评:这起案件任某1自己的个人债务承担具有相对性,在其未将个人债务全部或部分合法转移给本案任某2的情形下,其要求任某2筹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到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内容,任某2虽然承诺三兄弟筹款偿还任某1款项,因任某2与任某1的行为既不符合债务转移的法定条件,又不构成债务加入,任某2的行为,只能看成是替父还债的一个承诺,这个承诺是一个没有对价的单方行为,在没有实际履行之前,任某2随时可以撤回。在任某2不愿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强判任某2履行这一承诺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所谓“父债子还”只是一种习惯约

定,是否具有法律效益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整理: 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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