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察院出台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
新华社杭州6月20日电(记者吴帅帅)浙江省检察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该标准将引导检察机关全面强化公益诉讼工作,同时更聚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特大案件,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据了解,该规定从案件性质和影响力两个方面来确定重特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按照案件发生的特定地域、标的大小、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客观标准,规定列出了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的21种情形。
例如,非法占用、破坏10亩以上基本农田或20亩以上其他土地、草原的案件;向孕产妇、婴幼儿、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金额达到20万元的案件;挽回100万元以上国有财产损失或者收回5亩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等,属于重大案件。
公益诉讼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四大主要职能之一。针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利益。有关主体经督促,仍然未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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