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偷拍能否再升格?
近日,“深圳优衣库试衣间现针孔摄像头”一事引发关注,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官方微博20日发布情况通报称,据调查,被抓获的嫌疑人邓某某(男,28岁)为某科技公司员工,为寻求刺激网购针孔摄像设备偷拍,经检查未发现偷拍视频外泄。目前邓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处罚。
在试衣间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换衣服顾客的隐私,如此龌龊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居然只被行政拘留10日?看到如此“低廉”的处罚,很多网友都惊讶不已。不过,警方会告诉你:没办法,我们已经是依法顶格处罚了。
是的,警方的处罚没毛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邓某某刚安装偷拍设备不多久,行为就被暴露,而且偷拍视频没有外泄,并不属于“情节较重”,但警方对他的处罚,已经是顶格了。
邓某某偷拍行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民愤极大。依据法规,偷拍获得的视频,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也并未明文将单纯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作为一种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即便邓某某偷拍到了女性顾客的隐私,只要他不卖给他人,而是留着自己“欣赏”,就不涉及犯罪。
现如今,偷拍事件在增多,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偷拍者视频里的主角,我们的隐私权益受到侵犯。公众痛恨偷拍行为,现实中,抓获偷拍行为不容易,所以,大家都希望法律能严惩那些偷拍者。
对于违法犯罪,我们常常提到的一个词就是:依法严惩。然而,最严重、最恶劣的偷拍行为,顶格处罚也仅是拘留10日,这样的处罚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笔者认为,那些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偷拍行为,理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以入刑入罪。就此而言,惩戒偷拍的法律被再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了。该处罚条款能否再升格?这个问题真的可以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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