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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无财产”对共享经济是一大警示

济南日报 2019-06-20 11:31 大字

□冯海宁

据6月19日《新快报》报道,ofo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牵涉一起与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被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9821023.90元(约2.5亿元)。但法院在立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即东峡大通)并无财产。

法院认定,ofo已“无财产”,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听到这个消息,估计ofo的供应商会心理崩溃,大概上千万名申请退还押金的用户也绝望了。ofo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都有保障也不免让人担心。

ofo一共拖欠供应商多少钱,目前不得而知,但据此前报道,累计拖欠用户押金已高达30亿元。ofo创始人曾在内部信中表示,不逃避,勇敢活下去,为欠着的每一分钱负责。但即使他有心还钱,恐怕也无力承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供应商和用户最终拿不到钱,等于是在为ofo违约经营买单。

笔者以为,这一案例以及此前进入破产程序的小鸣单车等,对共享经济都是一种沉重的警示。

首先,是否有必要对共享经济中运营主体的自有资金比例进行明确要求,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一方面像房地产开发商一样让施工商垫资盖楼,即以极小的成本翘动自行车企业来供货,所以ofo仅拖欠上述企业就多达近2.5亿元。另一方面,又利用用户的押金疯狂扩张,否则不该出现押金难退的问题。这种模式是把风险转嫁给社会。

如果明确运营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就可增强企业责任意识,避免发生各种债务风险。

其次,今年6月1日实施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这显然是一大进步。但“原则上”意味着并没有彻底禁止收取押金。如何落实该办法对用户押金的监管规定,对各地监管者仍是一种考验。

另外,像ofo“无财产”,却拖欠大约1500万用户的30亿元押金,这种已经出现的问题怎么解决,也需要思考。虽然ofo的多名管理人员已被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这更多的是一种惩罚,不能解决用户押金问题,还有没有其他补救性解决措施减少用户损失?

ofo“无财产”对共享经济是一大警示,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个案否定共享经济的贡献和未来前景,但从个案吸取教训却是十分有必要的。只有防范和减少这种案例,共享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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