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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空坠物不能只追究民事责任

半岛都市报 2019-06-20 02:30 大字

李英锋

6月13日上午9点19分,在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从高空坠下一扇玻璃窗,砸在了一个五岁男童身上,男童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据了解,事发小区在5月22日就曾发生过坠窗事故。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左右,南京一小学生又被高空抛物砸中,目前已被送往医院抢救。(6月19日央广网)

孩子接连遭遇飞来横祸,令人痛心扼腕。高空坠物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安全威胁,说得通俗一点,高空坠物可不挑人,谁知道下一次会落到谁的头上。

多年来,各地发生的高空坠物事故中,多以追究民事责任收场,鲜有追究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样的问责让人感觉力道不足。诚然,以赔偿为核心的民事责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慰藉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但却无法有效惩戒相关责任人的过错,无法充分释放法律的震慑、教育和防范功能。

实际上,高空坠物不仅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很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笔者以为,如果明知或应知建筑物上的门窗、花盆、空调外挂机、瓷砖等物品有坠落的风险,也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却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隐患,导致物品坠落砸人,涉嫌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伤害罪。另外,即便高空坠物没有砸中人,相关的过错还是存在,有关责任人也应承担对应的违法责任。

美国司法界的一个共识是:如果不对高空抛物被告实施重罚,就不足以威慑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人。我们处置高空坠物事故也不能止于追究民事责任,而是应该根据高空坠物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依法纳入问责选项,让责任人付出更重的法律代价。这样,才能倒逼人们自律,减少高空坠物的隐患,给公众带来更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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