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生被错定“弱视”,教育部门不能将错就错
■观察家
在当地招生办组织的体检中被错定为“弱视”,于情于理,教育部门都应为考生施某提供纠错机会,别让他留下终身遗憾。
两个多月前,江苏南通高三学生施某在当地招生办组织的体检中获知自己“弱视”,而这将影响到其高考志愿的若干专业的填报。其后,家长带其去了另一家三甲医院进行体检,结果与之前截然相反。在此情况下,施某向南通市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检申请,却遭拒绝,原因是“申诉期已过”。考试院负责人称,主要责任在考生自己,名单已报到省里,他也无能为力。
高考体检表上被写上“弱视”,意味着考生将被一些专业排斥在外,包括施某挚爱的土木工程等类。可见,“弱视”这两个字,分量不是一般重,很可能将改变施某的一生。既然是教育部门自己出的错,于情于理,都应为考生施某提供纠错机会,别让他留下终身遗憾。但南通教育考试院一纸“申诉期已过”的回复,就把当事人打发了,态度未免欠妥。
诚然,施某提出复检,与4月体检时已相隔两月,教育部门回复“申诉期已过”,也并非口说无凭。但是,施某之所以没及时提出复检,是因为他及其家人信任教育部门,信任其安排的体检与体检结论,等到拿其错误的“弱视”鉴定去验光配镜时,才发现问题,才进行复检。作为考生,信任教育部门无论如何都没有错,错过申诉期也属情有可原。真正错的只有教育部门自己,所谓“责任在考生自己”一说,根本经不起一驳。
“申诉期已过”,并不能成为教育部门拒绝纠错的理由。有权就有责,有错就要承担、要纠正,这是基本的行政责任伦理,也是教育应对千千万万学生传递的正确价值观。何况“申诉期已过”,并不代表错误就纠正不了了。事实上,高考刚刚过去,录取还未进行,换句话说,对施某重新复检,并修改其“弱视”的体检结论,在时间上是完全允许的。虽然名单已上报,但若当地教育考试院和省级教育厅积极争取和多些沟通,事情未必没有挽回余地。
南通教育考试院轻描淡写就将施某拒之门外,整个过程,看不到教育部门应有的担当,一个考生的命运就这样被漠视。他们宁可将错就错,也不为自己添麻烦,轻点说,这是一种懒政,重点说,这是失职和渎职。
这显然不是一个教育主管部门应有的姿态。教育是什么?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人才是教育的中心,一切教育的工作都应围绕这个中心。教育部门为高考制定的种种制度,说到底都是为人服务的。也就是说,被放在第一位的,绝不是管理的方便,而是考生的利益。如果考生的正当利益因为所谓的制度,受到限制与损害时,该让步、该改变的绝不应是考生,而应是不合理的制度本身,是制定这一制度的教育部门。
将已经上报的体检表撤回,复检后重新提交,当然会给教育部门带来工作上的不便和麻烦。但这些不便和麻烦,是教育部门为自己错误所应付出的代价。而逃避自己的错误,为了省却一点不便和麻烦,便无视一个人的命运,这绝不是教育的本分。
南通是闻名全国的“教育之乡”,在这样的一个城市,一个高考生却因教育部门的过错而申诉无门,这无疑有损“教育之乡”的美誉。希望当地教育部门能以足够的担当,为此事画上一个合理的句号。
□于平(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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