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高温津贴发放应加大执法力度
□祝建波
记者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山西省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高温津贴,对违规的用人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2000元至2万元罚款。 (据新华网)
众所周知,高温津贴虽然不多,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夏日清凉”,早在2012年6月,人社部等四部委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应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劳动者就应依法享受高温津贴。只不过,一个让人尴尬的现实情况却是,虽然各地不乏相关规范性措施,但总有一些用人单位“揣着明白装糊涂”。
因此,近些年,高温津贴都是逢夏必热的季节话题:总有不少劳动者反映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不到位,或是存在拿西瓜、绿豆汤替代高温津贴的现象,也有一些劳动者从未领过高温津贴。如此,不仅伤害了劳动者权益,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而且有损城市形象和文明程度。
或许有人要问,不是有相关劳动法规吗?既然有法可依,为何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话虽如此,面对激烈的竞争压力,尤其是在保“饭碗”已属不易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来说,能将工资及时拿到手就很知足了,有谁会为了几个高温津贴的“小钱”而砸自己的饭碗呢?
虽然相关部门已经对劳动者权益作出规定,可很多时候规定只停留在纸上,单位违法成本低、职工维权难度大并未得到缓解。其实,高温津贴并不是很多钱,所体现的,更多是对劳动者的尊重。落实高温津贴,不能只盯着“标准”,不能止于年复一年的“提醒”,也不能坐等劳动者的举报。唯有监管部门积极履职,才能真正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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