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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词敲诈获刑”对恶意投诉亮红牌

半岛都市报 2019-06-17 01:36 大字

张海英

近日,全国首例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案在福建省龙岩市宣判。被告人陈某一审获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成为用极限词讹网店入刑第一人。陈某未提起上诉。据悉,陈某的行为并非个例。(6月15日《工人日报》)

全国首例利用极限词敲诈勒索案宣判,不仅对职业投诉人是一种警示,对商家也是一种提醒。这让商家认识到,职业投诉人的恶意投诉属于违法行为,商家只有依法维权,才能遏制职业投诉人利用极限词进行敲诈勒索。

职业投诉人通过恶意投诉来获利,依据的是《广告法》第9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法律如此规定,既是因为商家用极限词抬高自己,对其他商家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也是因为对消费者构成了误导。现实中,如果商家在公开媒介上使用极限词宣传自己,对其他商家造成了不良后果,属于违法行为。但如果商家仅在自家店内宣传中使用极限词,那恐怕不算违法,或者只是情节轻微的违法,不应受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于涉及极限词的恶意投诉,除了执法部门要善于识别,依法严厉打击外,还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应在法律上对极限词违法违规使用情况进行细化。对此,今年3月上海推出全国首个《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规定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属轻微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但上海这一规定只在上海有效。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借鉴上海的经验,制定类似规定,以遏制这类敲诈勒索行为,避免商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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