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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12种行为将触犯保密法(下篇)

烟台晚报 2019-06-11 09:44 大字

本文继续推出触犯保密法的各种行为: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案例:2005年8月,某外事部门接到境外发来的机密级电报,工作人员刘某草拟回函后,未经请示,擅自以明传方式将有涉密内容的回函传至境外,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刘某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被限期调离。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案例:2008年10月,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刘某违规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被境外情报机构利用“木马”窃密程序,盗取数十份涉密文件。刘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案例:2009年2月,某涉密单位研究所所长张某,私自更换办公室涉密计算机,将原涉密计算机硬盘安装在新计算机上,并在无任何技术防护措施的新计算机和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泄露。有关部门给予张某撤销所长职务、正处级降为副处级的处分。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案例:2008年3月,某涉密单位负责人阳某违规在家中连接互联网的非涉密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导致国家秘密泄露。阳某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案例:某知名网络公司承揽大量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内网设计、建设任务。就职于该公司的工程师边某在参与建设过程中,利用承建网络的安全漏洞,修改安全技术程序、非法侵入一些单位的涉密(内部)网络,窃取大量国家秘密和重要情报。事件发生后,边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案例:20世纪90年代,某涉密单位淘汰一批涉密计算机。由于当时计算机还不普及,该单位觉得直接销毁很可惜,便将这批计算机赠送给边远地区的小学使用。有关部门在保密检查中发现这一情况,立即组织力量将这批计算机追回消除了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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