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非法开采矿石企业被判赔环境修复费
本报讯(记者吴雪君)海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有了结果,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海南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共同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361万余元,同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地质环境修复鉴定评估费用8.8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3年4月27日,农业公司承包某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公司上述承包地里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在此期间,相关执法部门先后4次向杨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作出2次行政处罚,但杨某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并将部分非法收益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账户。2018年6月28日,杨某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犯非法采矿罪。
该公司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矿遗留3个石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经评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治理费用为361万余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二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地质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和农业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破坏,判决二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地质修复费3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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