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缘何引发点赞连连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近日,浙江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分局交警大队对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引发舆论关注——今年4月22日,45岁的贵州籍男子冯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嘉兴某路口闯红灯又超速,与一厢式货车相撞后受伤死亡。交警认为,机动车没有违法和不当行为,非机动车驾驶员冯某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责任认定,在嘉兴市还是第一例。交警部门坦言,他们确实承担了很大压力。尽管开头很难,但想以此告诉交通参与者,骑电动车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代价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这则新闻一出,网友们一边倒地对交警的责任认定大加赞赏,认为不守规矩的人就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过错的人就不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不足以补偿的部分,如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律上之所以这么规定,一者,是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和行人比,其物理特性明显强大——人比车更容易受到伤害,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能够起到救助受害者的作用;二者,当生命权和路权相冲突时,生命权具有优先性,立法上之所以给予行人、非机动车如此“不平等”的权利,就是为了无论何种情况下,首先保障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即使他是违法者。
当然,现实中,类似的无过错方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很多,对这条规定的争论也一直未断。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甚至因为这一规定产生了“法律偏袒我”“我弱我有理”的错误认知,而一些机动车主则深感委屈,认为交警、法院总在“和稀泥”。
正因此,当上述交警部门判定非机动车驾驶员负全责时,才会获得诸多民意支持,因为一些人“苦”这条规定久已。当然,这只是交警队作出的初步认定,后续会不会走诉讼程序、法院会怎么判,尚属未知。
有些民意可能不那么周延,却反映了一种朴素的“正义观”,这种朴素的认识和观念对相关立法、执法部门来说也是一种提醒——时移世异,有些法律规定是不是也可以根据大数据和相关调查结果作出调整?有些普及法律原则和初衷的工作是不是可以做得更好?让法律为更好多人所理解、拥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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