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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放火泄愤 入监又赔钱

西部法制报 2019-06-06 01:01 大字

王建武丁筱雅

谈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却因爱生恨,被告人张某多次到前女友家放火泄愤,最终身陷囹圄又被罚款。

案情

张某与金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分手,张某对金某产生不满,并向金某的母亲钱某索要与其女儿恋爱期间的花费未果,张某遂怀恨在心,产生了报复金某家人的想法。

2018年12月24日4时许,张某来到钱某居住的楼房前,将两条毛巾分别塞进钱某停放的黑色轿车和银灰色轿车后轮胎上,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毛巾点燃后离开,被他人发现后及时灭火,造成两辆车的轮胎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两个轮胎市场价值为600元。

2019年1月2日3时许,张某酒后又来到钱某住房地下室,将破布堆放在地下室门口,用携带的打火机将布堆点着后离开,后因他人报警,火被及时扑灭,地下室房门受损。

1月7日2时许,张某酒后再次来到钱某住房门外,用废弃的两个汽车轮胎和沙发垫堵在钱某房门口,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沙发垫点燃后离开,钱某被烟雾呛醒后及时灭火。

1月7日,派出所民警了解到钱某家的财物无故多次着火,怀疑系人为纵火。公安机关侦查后,1月14日,民警在沙湾县将张某抓获。同年2月4日,张某被依法逮捕。3月13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原告钱某各项经济损失9600元。

说法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张巧玲说,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在居民小区及居民楼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烧毁原告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人张某的放火行为造成附带民事原告人车轮胎及地下室房门受损,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了材料费收款收据、人工费收条及维修协议等证据,被告人张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9600元,法院无异议。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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