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总体框架
新《消防法》共分7章、74条,基本框架与2009年修订版《消防法》基本相同,这次修改主要是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作出的局部修改,是对消防改革成果的固化。
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宗旨,我国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原则和实行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责任,单位和公民基本的消防义务内容。
第二章是火灾预防,共二十七条。内容涵盖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制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和在重点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防火职责,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等。
第三章是消防组织,共八条。规定了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原则,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要求和责任,消防队伍的基本任务,消防救援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法律关系等。
第四章是灭火救援,共九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的职责,扑救火灾时有关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消防车(艇)执行灭火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的交通特别行驶权和消防人员、装备、物资的优先运输权,对因参加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工作而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内容。
第五章是监督检查,共六条。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还规定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原则要求和具体禁止性要求,以及接受执法监督的要求。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共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应受何种处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本章中还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做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第七章是附则,共两条。是关于本法相关用语的解释和施行时间的规定。包括涉及的专用名词和专业术语的解释、适用范围、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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