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 新修订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本报讯(记者卢翔)近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乃至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同时规定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引咎辞职”。
根据《办法》,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对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乱放生”野生动物,扰乱当地生态环境行为也将被禁止。《办法》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将由野保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野保部门在帮忙代办的同时,所需一切费用也要求违法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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