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 第20期
问:对于违纪行为所获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问:如何把握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
答:《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处理。在违犯党纪案件中,党员因违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为了教育、惩戒党员干部,挽回或者减少损失,对党员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的收缴,包括没收和追缴。各级党组织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纪党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作出处理,不允许将没收、追缴的违纪所得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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