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 侄女拿出“代书遗嘱”要继承房子 法院:无效
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应该由谁继承?侄女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姑姑将房子留给了自己,那么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孤寡老人去世侄女欲继承房产
李阿姨去年8月份因病去世,李阿姨老伴2012年6月份因病去世,李阿姨和老伴在甘井子区有一套产权房。李阿姨生前无儿无女,有四个哥哥,目前只有两个哥哥在世,二哥李军住在李阿姨家附近,三哥李山住在外地。侄子辈还有十几个人,李阿姨去世前,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侄子辈都经常去她家探望。李阿姨突然去世,留下的这套产权房该由谁继承呢?
令大家都没想到的是,去年年底,侄子辈的李英持一份李阿姨生前找人写的遗嘱到法院起诉,称姑姑生前找人写了一份代书遗嘱,姑姑百年之后房子归李英所有,而本案的被告竟然是其两个叔叔。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叔叔李军认为妹妹生前会写字,李英持的这份遗嘱没有妹妹签字,故对真实性有异议。由于李英持有的是一份“代书遗嘱”,系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书写,签名位置本应当由李阿姨亲自签名,但却是代书人替李阿姨签名,李阿姨在自己的名字上按了一个手印。
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英持有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认定无效,但考虑到李英生前照顾李阿姨,判决李阿姨遗留的房子李英分得二分之一,李阿姨的两个哥哥李军分得三分之一,李山分得六分之一。
法院判决后,叔叔李军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涉案房屋由李军、李山共同继承。叔叔李山在外地,表示不上诉。李军的上诉理由是,自己的妹妹生前侄子辈都经常去她家探望,法院判决李英继承一半影响家庭团结,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侄子辈的李锁出庭作证,证明姑姑生前,侄子辈都经常去她家探望,还拿出发票,证明自己亲自帮助处理后事。李军的代理人也认为,李阿姨去世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李英及其他侄子辈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故不能继承李阿姨的遗产,但作为侄子辈的人,只要在李阿姨生前也给予过照顾,都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终审判决
侄女继承三分之一遗产
二审法院查明,李英在一审中请了两个邻居出庭作证,证明经常看到李英到李阿姨家看望李阿姨,说明李英对李阿姨照顾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李阿姨的二哥继承李阿姨房产的二分之一,三哥李山继承六分之一,李英继承三分之一。
南京婚姻律师网张明明律师分析:对于不会写字或写字困难的老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因此,本案中李英持有的遗嘱是由代书人书写,并没有李阿姨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是正确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虽然有遗嘱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来源:婚姻法实务
编辑: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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