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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知法】离婚时赠予女儿的房产 离婚后父亲反悔

甘肃工人报 2019-05-24 11:12 大字

王斌与刘娟离婚时约定,王斌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其女儿王晓雨所有。离婚后,王斌以房产存在抵押、赠与行为无效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离婚协议中房屋赠与条款有效。

王斌与刘娟结婚前,其支付首付款后购买了案涉房屋,其余房款与其父共同向建设银行贷款,同时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于王斌名下。

2018年5月,王斌与刘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二人婚生女王晓雨所有。在王晓雨法定代理人刘娟要求王斌将房屋过户给王晓雨时,王斌认为房产涉抵押,赠与条款无效,予以拒绝,双方发生讼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王斌和刘娟达成一致协议,王斌作出赠与这一实体权利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且无证据表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赠与条款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王斌和其父与贷款人建设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王斌将房屋赠与女儿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还款责任,同时,赠与行为发生后,银行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第三人利益未受损害。

故而,应判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有效。由于案涉房屋处于抵押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因此只有还清抵押权人银行贷款后,方具备房屋过户给受赠人王晓雨的条件。

法院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赠与行为有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斌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定表明,已抵押的物权并不成为继承或赠与的阻碍,即继承、赠与行为有效。当然,如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处于抵押期间无法履行过户手续,也并非主张赠与条款无效的法定事由,只是房产过户履行中的障碍,受赠人可待抵押解除后请求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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