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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连连看 第19期

泸州日报 2019-05-22 09:27 大字

问: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主动交代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包括主动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 也包括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所谓“组织初核前”,主要是指对该涉嫌违纪的党员的违纪问题,尚未进入初核程序的阶段。根据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在初核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也属于主动交代。这里的“问题”,主要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的违纪问题,交代他人违纪问题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立功, 但不属于主动交代自身问题。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主动交代本人应受党纪处分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这样规定,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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