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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企业办理注销更加优化

消费质量报 2019-05-21 06:46 大字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清税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等。《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扩大清税即办范围

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罗安舒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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