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代购不“一刀切”,给患者更多希望
王学钧
对药品代购者而言,这堪称一次暖心的表态。在日前召开的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对于“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江苏检察机关综合各方面因素,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据《齐鲁晚报》)
“陆勇案”之后,“陆勇”已成为一类药品代购者的代称——— 他们从国外为人代购某些药品,而根据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这些药品“以假药论”。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陆勇”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虽然经由多方努力,陆勇本人最终被免予起诉,“陆勇”们所面临的“险情”却没有因此而解除。从这个角度看,江苏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在办理“以假药论”的案件时,坚持依法慎重处理、区别对待,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权衡行为本身对国家药品监管秩序的实际破坏与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维护之间的关系,对“陆勇”一类的犯罪嫌疑人“不简单追求刑事打击”,“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定程度地消解了“陆勇”们的“险情”,表现出了一份可贵的谦抑与审慎。
如果各地都能这么“体贴”,“陆勇”们也许就会少一点儿困窘,多一点儿从容。但是,这种“体贴”显然不足以解决由来已久的药品代购难题。早在陆勇无罪释放之初,大家就已经看到,从法律层面实施某些重大改变已是无法回避的治理课题。
面对一个又一个的“陆勇”,与其一次次被动而艰难地在司法环节“打圆场”,不如下定决心,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调整”,为药品代购营造一种更宽松的法律环境。据说,现在很多重病患者已经买不到需要海外代购的救命药了。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关于药品代购的法律“调整”不能再拖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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