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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污染防治法》重点解读

遂宁日报 2019-04-29 05:49 大字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等内容。

河长制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农业水污染治理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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