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休息权”写入民法典,有利于权利保护
4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休息权”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委员李钺锋表示,人格权编草案第2章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了规定,建议在此基础上增加“休息权”,修改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休息权”。
英国有句谚语:健全的身体比皇冠更有价值。我们也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执行与落实。
但在实际中,职工的休息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五加二”“白加黑”和“晴加雨”成为一些行业常态,根据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智勇及其团队在2018年11月发布的“关于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调查报告,目前,超过八成的劳动者承受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处于过劳状态。
时下网上热议的“996”工作方式,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休息权的关注。一些知名企业家关于支持加班的说法,也引起了激烈讨论,足见外界对休息权的极大关注,以及公众基于现状的焦虑与期盼。必要的加班可以理解,但应当分清自愿与强制之间的关系,“996”不应成为一种工作方式,更不能成为企业文化。以“幸福都是创造出来的”正向价值,作为牺牲员工休息权的理由,极容易混淆是非,颠倒逻辑关系。休息与否应由劳动者自己来决定,任何以工作任务附加或者考核引导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权利的粗暴干涉与践踏。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也有放弃休息的自由,这种自由度不应受到外界的左右和干扰。
现实中,“带病坚持工作”“轻伤不下火线”的加班和透支,被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忽视了对休息权的尊重与保护,以至于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强制其休息时,情感上一时还无法接受。正在这样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劳动法》实施多年后,休息权的保护现状依然差强人意。
在此语境下,民法作为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列入休息权,并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样作为人格权的重要构成,体现了对这一权利的高度重视,有利于这一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没有休息权,就没有健康权、身体权和生命权,这是一种互为因果的逻辑关系。自然,也只有让休息权获得保障,生命权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休息权”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这一逻辑关系才会更加完整。有了法律层面的要求,一方面可以形成更大的社会共识与群体基础,有更为广泛的舆论导向与价值引领,最终形成强大的社会自觉性,不断提高社会监督的效力;另一方面,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权利的保护与义务的约束,可以形成双向促进效应。劳动者可以法律为武器更好地保护自己,而用工单位也会因为侵犯权利而付出代价。
·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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