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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不能惩戒“熊孩子”

兰州晚报 2019-04-25 08:12 大字

“熊孩子”在校闹事、不学习,该如何管教?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首次对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进行了明确——学校和教师可依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教师有没有惩戒权?这一点毫无争议,学生该管,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家长和社会也都希望教师能多管管孩子。但天经地义之事,在现实语境下,往往会变得有些荒谬。事实告诉我们,教育惩戒历来是学校管理的敏感区。面对学生违反纪律,做出不当行为,惩戒与否、如何惩戒以及怎样处理因惩戒不当而带来的后果,都是令学校和老师头疼的问题。很多师生冲突中,教师认为那是合理惩戒,家长和舆论却认为是体罚。在此语境下,惩戒教育往往会演变为师生个人恩怨。而且,只要是教师和学生有冲突,只要家长感觉不满意,受处理的一定是教师一方。于是,教师想要保住自己的饭碗,只能是无为而治,最多口头批评或请家长了事。更为可怕的是,由于惩戒权的丧失,导致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助长了他们的恶劣习气,也扭曲了师生关系。像校园欺凌、学生打老师等现象时有发生就是例证。

现在我们常说“赏识教育”,似乎“赏识教育”是唯一正确的理论。但“赏识教育”只是众多教育理念和方式中的一种,不能包治百病。同样,惩戒教育也不是手到病除,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既要有“赏识教育”,还要有惩戒教育,方能“对症下药”,有助于提高教育效果。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提交了23份议案,其中在关于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中,他建议《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他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在这方面,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很值得借鉴。上世纪90年代,美国政府为打击校园暴力,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学生违规行为的管理更加规范。美国各州亦先后颁布若干政令,对特定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明确处罚原则。仅对学生的惩戒就分为9个层次,从训示、剥夺权利、留校、学业制裁,到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体罚,绝不是随随便便,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遇到问题,学校和老师照方抓药即可,省却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只有把教育惩戒权还给老师,让教育变得完整,教师对学生的爱和对教育实践会更有意义。当然,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两回事,这一点必然要讲清楚,需要有严格的界定。真正的教育惩戒应该是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的,这需要相关部门结合我国教育实际,推进相关方案的建立、细化和实施,在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的需求中达成共识。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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