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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 缺乏操作性存后顾之忧

广西日报 2019-04-24 13:54 大字

丁庆霞

其实,“教师管教权”一直都有,关于教师对学生的管教权,以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处分权,《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条文以及教育部出台的相关文件中,都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近几年来,因管教学生而引发诸多纠纷冲突,让许多学校和老师谈“管”色变,出现了“不敢管不愿管不想管”的现实窘境。

广东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管教权”,实际上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重申延展。其规定与已有的法律法规一样,并没有对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明确定义,也没有解决老师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由于其文内“教育惩罚”的概念不明确,同样也引起了家长的质疑,担心“教师自由裁量权过大,会为体罚学生开了一个口子”。

“教师管教权”的回归,对重塑师生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仅仅笼统地赋予学校或老师教育惩戒权,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依照《教师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在教师管教权和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作出适度平衡。

比如,在地方法律具体条文中,若明确“管教”与“惩戒”“体罚”“变相体罚”等的界线区别,对“教育惩罚”的界限、范围、程序等做出更为详尽细致的规定等。这样,教育惩戒这把“戒尺”有了准确的法律刻度,才会更具可操作性,老师的管教也能够更准确,更合情合理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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