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连连看第15期
问:如何把握党组织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应当对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后,才能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问:如何把握对受到其他纪律处分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该款同样强调党组织必须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核实。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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