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维修金“使用梗阻”要彻底打通
□冯海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二审稿强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4月21日《信息时报》)
多年来,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比例一直很低。据报道,截至2013年7月,北京缴存基金348.1亿元,使用5.38亿元,使用率1.55%。截至2012年10月,广州市缴存资金约81亿元,使用8000万元,使用率0.99%。
根据现有制度规定,使用公共维修资金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而且,申请程序也非常繁琐。该资金申请程序是:先鉴定损坏程度,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提出维修方案,经两个“2/3”以上的业主签名同意,并经两次公示后,才能进行审批。某业委会负责人曾指出,光损坏鉴定就要排队半年,一圈走下来得一年多。
因此,在降低表决难度的同时,还应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可以考虑采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表决效率。比如,广州有约1200个小区建立了数据库,这些小区业主可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决策小区重要事项。再如,“北京业主”APP已覆盖1200余个小区,业主可使用APP投票表决公共事项。应推广这些做法提高业主表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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