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合格 装修工赔偿房主损失
王建武高芳芳丁筱雅
案情
2015年4月5日,冯某在陈某处购买墙砖、地砖等装饰材料,用于装修房屋,陈某给冯某出具送货单及质保单一份。随后,陈某介绍金某给冯某的房间铺砖,冯某自行购置了铺砖用的沙子、水泥。之后,冯某自行定做了垭口、窗套、门套,并将部分家具搬至房屋。
2016年10月,在供暖试水期间,冯某发现地砖出现翘起和空鼓的现象,随即联系陈某、金某,双方协商未果。冯某认为地砖铺设不合格,遂将陈某、金某诉至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铺砖所需砂浆水泥2000元、瓷砖款项5000元,重新铺设及旧砖弃除费用9600元,室内门套、垭口8000元,搬家费196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申请对房屋地砖翘起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冯某铺砖水泥、沙子款项1500元,瓷砖款项5000元,重新铺砖及弃除旧砖的费用5000元,维修门套、垭口费用5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15000元。法院驳回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说法
原告冯某与被告金某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被告金某为原告冯某的房屋铺设墙砖、地砖,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原、被告均应恪守合约,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被告金某为原告冯某的房屋铺设墙砖、地砖完毕后,经鉴定部门鉴定,冯某的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为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被告金某理应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被告陈某将地砖、墙砖出售给原告冯某,经鉴定部门鉴定,涉案房屋地砖翘起、空鼓的原因与被告陈某出售的装饰材料无关,陈某仅是介绍被告金某给原告冯某铺砖,具体铺砖的过程其并未参与。故法院对原告冯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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