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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对医学科研活动等作出规范 人体试验需伦理委员会审查

大江晚报 2019-04-22 14:48 大字

去年发生在深圳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各界广泛关注。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规范人体基因科研】

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增加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专家解读】

“这是对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价值判断的延展和重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认为,在未来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从事相关科研医学活动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让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医疗人体试验】

要向接受试验者告知风险

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这些试验活动规范有序?

为严格规范相关试验活动,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专家解读】

“技术没有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就贸然进行人体试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草案强调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相关试验的程序,意义十分重大。试验能否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将起重要作用。

【规范“AI换脸”】

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

深度伪造可以制作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更多担忧。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专家解读】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但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孟强说,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规范个人信息保护】

收集未成年人信息

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专家解读】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或被利用,需要特别强化保护,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规范,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杨立新表示,草案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些修改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也给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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