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折射企业家经营三大法律风险 专家建议企业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在法律专家眼中,顾雏军一案的宣判有着重要警示意义:它一方面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果,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警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切勿虚报注册资本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即便如此,这还是给企业家经营发出了预警信号——一定要合理合法经营,切勿虚报注册资本。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才华现场旁听了庭审。他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在进入市场,参与经营以后,往往因为资信不足而孳生其他例如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犯罪,造成市场的不稳定,给他人形成经济损失。
“虚报注册资本这一行为在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上看,主要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犯罪的行为界限上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个是数额,一个是情节。也就是说,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有可能作为犯罪处理。”才华说。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教授说,注册资本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
彭新林说,企业家应当有合规意识,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尤其是首次出资额必须达到法定标准,在后续的法定年限内及时缴足申报的注册资本的剩余部分。另外,不得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合理披露重要信息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也是企业家不容忽视的一大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企业家要明白公司制作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客观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如实地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才能让股东准确地了解其出资或投资的收益情况,不得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彭新林建议说,“另外,要注意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范围,这些主要是由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依法依规披露应当披露的事项,真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把投资人、股东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经营者,规范财务制度,深入学习、领会公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回避亏损、不怕丢‘丑’,正视问题,诚信经营,就能很大程度上防止触犯该罪。”才华说。
绝对不能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是顾雏军挥之不去的一大痛处。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彭新林告诉记者,挪用资金罪有三种行为类型,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含义。具体来说,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或单位。挪用尚未注册成立的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符合三种行为类型之一的,照样构成挪用资金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一些企业家担任多家关联企业的负责人,以所谓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随意调配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如企业家个人决定将其担任负责人的一关联企业的资金借给另一本人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关联企业,同样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彭新林说,当前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家设立有多家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担任多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其随意调配资金用于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缴税、倒账等比较普遍,这其实有很大的刑事风险。
注意其他法律风险
事实上,除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外,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其他法律风险。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曾经对当前民营企业高发的刑事风险作过统计,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也是如今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灾区。
彭新林说,非法集资是近几年民营企业主要涉及的一大刑事法律风险,由于融资难、贷款难等因素的存在,民营企业家很容易想着“另辟蹊径”,最终导致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问题出现。
此外,还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为“避税”企业往往会考虑采用一些不法手段,这也非常容易衍生犯罪问题。
才华提醒说,在企业家的字典里,法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示标志,是一个企业经营的红线,一定要多学多用,提高法律意识,这是为企业家自身在经营中保驾护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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