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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加大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合肥晚报 2019-04-15 01:01 大字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审判等诉讼程序的法律监督作出详细规定,但针对自诉案件的规定仅寥寥数条,相应的审判监督机制更是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自诉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完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必要性。自诉是由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等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控告,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制裁的诉讼。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公诉垄断、自诉与公诉并存两种提起诉讼的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刑事诉讼制度,自诉程序是公诉程序的有益补充。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越来越有必要加强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

首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对刑事自诉一直保持积极的态度,不断扩大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将自诉案件范围扩大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即在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这些告诉才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侵占案等,同时还新增了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涵盖了几乎所有涉及被害人的刑事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六部委”)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六部委”再次发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是否属于公诉案件未予以明确,但是实践中仍坚持适用公诉程序。然而,随着近年来打击“老赖”呼声的日渐高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也纳入自诉案件范围。

其次,我国自诉案件的审理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自诉与公诉同属于刑事诉讼,但自诉案件从受案、立案到审判,全部由法院负责。法院在处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又存在立审不分、一个部门“一竿子插到底”的弊端。尽管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以致检察机关难以参与其中,易出现判决不公、徇私舞弊等现象。

再次,自诉案件的诉讼当事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当前刑事自诉案件的救济程序,主要是上级法院通过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发现并纠正下级法院的违规、违法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但这种审判监督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仅通过当事人自身来进行监督显然是不够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诉案件的事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自诉案件的庭审中,检察机关并不派员出席法庭,法院也不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基本难以了解自诉案件的诉讼情况,往往是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后才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判决不服,往往通过向党政机关申诉、上访的方式进行解决,忽视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自诉监督权的存在。

二、完善自诉案件审判监督机制的路径。要实现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自诉案件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明确自诉案件审判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完善对自诉案件庭审的监督。一是法院决定对自诉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出席自诉案件的庭审;对于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出庭参与诉讼。二是自诉人、被告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出庭参与诉讼,对于自诉人或被告人的申请,法院原则上应予同意,并通知检察机关做好出庭准备;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参与诉讼,对于法院要求出庭的,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三是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自诉案件庭审的检察人员,不以公诉人的角色进行指控犯罪、举证、质证,也不发表诉讼意见,而是以法律监督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第二,加强对自诉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一是明确规定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和判决书送达,即法院对自诉案件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检察机关;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二是明确自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中的抗诉规定,但是应区别对待。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其判决、裁定的监督仅进行程序方面的审查,发现一审程序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情形之一,或审判人员有渎职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请求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于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对其判决裁定从程序和实体方面进行全面审查,有违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第三,条件成熟时可设置专司自诉监督职权的部门或人员。实行专门或专人监督,有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统一性和专业性,提升自诉案件的法律监督实效,有助于强化办案人员对自诉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识。

作者单位 河南省滑县检察院

□陈敏 李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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